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内有关学校、市招考办: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我市2023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01
统筹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合理、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努力实现普职比大体相当,促进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02
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持续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
2023年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按普职比大体相当的原则安排,普通高中计划招生12026人,中等职业学校计划招生6677人(分配计划详见附件)。继续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倾斜。各县(市)区在制定招生计划时要有效控制大规模学校,巩固大班额治理成果,普通高中规模不得超过 3000 人,班额不超过 50 人,防止出现新的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取消公、民办普通高中跨县(市)域招生计划,确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期全面实现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
03
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一是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一经下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按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是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
三是省内其他市和外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的招生计划(不含省统一下达的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是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查处力度。省教育厅将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市教育局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缩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追究相关学校和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办学条件到期整改仍未达标或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在依法督促、查处的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04
关于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几点说明
1.2023年择优生比例与2022年相同,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市内公办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计划详见附件2。
2.市内公办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计划单列,详见附件3。
3.继续落实教育优待相关政策,享受各类教育优待政策的学生全部纳入招生计划,实行全市计划总量管理,不列分学校计划,不占用指标到校计划。
4.各县(市)区要将本通知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分解到属地各高中,并将各县(市)区分校招生计划于2023年6月12日前报市教育局规划财务科。
附件:1.2023年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2023年锦州市市内公办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计划
3.2023年锦州市市内公办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计划
4.2023年锦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此文主动公开)
锦州市教育局
锦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附件:
来源:锦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