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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6月9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发布《办法》的目的在于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的中立性、公允性、专业性和透明性,提升债券市场定价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债券收益率曲线等估值作为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参考,对市场定价和发展的影响较大。根据《办法》的起草说明,我国债券估值产品体系目前初步建立,与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估值方法透明度不够、特定时期估值公允性不够、对单一估值依赖度较高等问题,不利于市场对债券真实价值的判断和形成,在市场波动时表现较为明显。
人民银行结合估值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市场机构的意见起草了《办法》。《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参考了成熟市场经验和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实践,重点明确估值机构内部治理、估值基本原则、估值方法、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等要求。
《办法》中的估值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提供债券估值和债券收益率曲线而开展的研发、编制、发布等活动;债券估值产品则是指估值机构对外发布的,以债券为编制对象,对市场定价有重要影响且应用广泛的债券估值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办法》的管理范畴主要包括第三方估值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发布的、对市场定价有重要影响且使用广泛的债券估值和债券收益率曲线。
根据《办法》,估值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长期稳定运营的能力、清晰的组织框架和完善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拥有可靠的数据来源、科学的估值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流程、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务实高效的技术支持,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避免机制等。
《办法》要求明确估值产品数据源和使用原则。比如,对于市场成交活跃的债券,应当优先选取债券发行、交易或可交易报价数据等市场数据;对于成交不活跃或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债券,应充分考虑交易规模、交易目的等多种因素,审慎评估成交和报价价格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优先采用市场参与者认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市场数据。
《办法》还明确了估值机构的信息披露、内控管理、利益冲突、咨询与投诉等要求,要求估值机构建立估值产品质量监测机制和内部评审机制、利益冲突避免机制、用户对估值产品的反馈机制等。
其中,利益冲突避免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估值机构及其所属人员不得参与所估值资产的交易,不得与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不当利益交换或操纵估值;估值产品与其他业务应当相隔离,确保估值业务不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等。《办法》还要求估值机构建立用户对估值产品的反馈机制,接受用户的质询。
◎记者 张琼斯